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整改工作程序
2017-03-22 15:28:55
一、受理部门
        质量与标准计量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处)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与质量监督抽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四、程序
1.承办部门向不合格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不合格企业应在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确因不能正常办公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当办理停业证明。
2.企业对不合格产品实施有效整改后,按要求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表》(以下简称企业整改表)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完成整改申请复查报告》(以下简称申请复查报告),加盖企业法定名称印章,报送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后处理承办部门应在收到企业《企业整改表》和《申请复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对后处理整改情况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并做好现场核查记录。
现场核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工作座谈、生产现场查看,了解核实整改方案、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整改工作的有效性。现场核查结束后,后处理承办部门将《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情况上报表》、《企业整改表》和《申请复查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复查检验。
国家监督检查的复查检验工作由省局安排;省级(含外省市)监督检查的复查检验工作原则上委托市局实施,市局辖区内不具备检验能力的,由省局安排;市级监督检查的复查检验工作由市局安排。
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的,由质量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进行强制复查。
五、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10月1日起至6月30日:上午9:00-11:30,下午1:00-5:00
        7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六、工作地点、邮编及联系电话
        地点:无锡市新吴区锡南二支路10号
        电话:85258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