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
2017-04-11 16:06:39
一、实施主体: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所属分局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三、受理条件: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提交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二)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六)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七)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八)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