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起,市工商局陆续在先照后证改革、住所改革、简易注销改革等商事制度改革中试行信用承诺。2017年2月,系统出台信用承诺的实施意见,全面推开市场主体登记信用承诺制。
建立登记信用承诺制,是工商部门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市场准入便利化的新举措。通过实施登记信用承诺制,进一步简化登记手续,提高登记效率,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优良的信用环境。什么是“信用承诺制”?实施中有哪些注意点?快一起来划重点。
什么是登记信用承诺制?
登记信用承诺制,是指在办理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时,申请人根据法律、法规和登记注册的规范性要求,自愿作出能够满足某类事项注册登记要求的书面承诺,并保证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如果违法失信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信用约束和惩戒,其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工商(市场监督管理)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根据登记信用承诺书和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办理注册登记后,将申请人的承诺信息随同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一并向社会予以公示的一种登记模式。
什么市场主体适用信用承诺制?
登记信用承诺制的适用对象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范围是在本市区域内,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市场主体的名称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简易注销登记时,要求登记申请人就登记中的某类事项申请文件的真实合法性、登记后守法履约、主动接受市场监督管理等内容,以规范格式作出书面承诺。
市场主体应做出哪些承诺?
(一)对注册登记事项的承诺
1.市场主体在设立登记和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涉及住宅用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申请人应对其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公布的“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作出承诺。
2.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时,申请人和投资者应对企业未开业经营和无债权债务的真实性作出承诺,企业简易注销后被发现企业存续期间存在债务的,投资者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3.市场主体在注册登记时,申请人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对不齐备的申请材料,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的。
(二)对履行法律义务的承诺
4.涉及“先照后证”经营范围的,申请人对企业登记机关告知的审批许可要求表示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在注册登记后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三)对守法经营的承诺
5.按照政府部门相关要求,对于列入重点监管行业的企业,申请人及其投资者申请注册登记时,承诺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远离非法活动,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四)自愿接受社会监督和服从行政裁决的承诺
6.企业申请名称核准登记时,通过企业名称系统查询后,选择注册的企业名称,若日后与在先注册企业名称相近发生名称争议,或造成公众误认的,申请人承诺服从有关机关的裁决。
信用承诺制如何实施?
(一)告知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登记申请方式,由人工或电脑系统自动告知实施承诺制的条件和要求。选择到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申请注册登记的,由综合窗口或企业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将涉及承诺的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发放信用承诺书;选择通过互联网登记系统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申请注册登记的,由系统自动提醒申请人需要承诺的事项,申请人可选择打印承诺书格式,在线上或线下进行填写。
(二)承诺
申请人仔细阅读承诺书,了解承诺的具体内容和应履行的法定责任义务,在达到符合登记的条件和要求后作出承诺,并同意承诺信息向社会公示,自愿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存档
《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书》随同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登记材料,由企业登记机关一并归档管理。
(四)公示
由省工商局通过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系统,将信用承诺书类型、格式文本定制到业务系统,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时在业务软件勾选承诺书类型。注册登记后,承诺信息将自动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方便社会了解和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