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解读二
2017-03-14 13:33:4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特种设备,如锅炉、液化气钢瓶、电梯、天然气管道、客运索道等等通常都在高压、高温、高空、 高速情况下运行,具有易燃、易爆、冲撞、高空坠落等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极易导致群死群伤。为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必须用法律手 段加以保障,为此,《特种设备安全法》确立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专业机构担负技术监督职能和社会力量发挥监督作用四位一体的特 种设备安全工作模式。

        二是政府监管,依法尽责。

        政府监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和权限,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要求,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 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对有证据表明不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对违反本法规定的 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