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解读一
2017-03-14 13:33: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特种设备,如锅炉、液化气钢瓶、电梯、天然气管道、客运索道等等通常都在高压、高温、高空、 高速情况下运行,具有易燃、易爆、冲撞、高空坠落等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极易导致群死群伤。为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必须用法律手 段加以保障,为此,《特种设备安全法》确立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专业机构担负技术监督职能和社会力量发挥监督作用四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模式。


        一是安全责任,企业为先。
        
保障特种设备安全,企业要首先承担责任。第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 特种设备安全负责。强调企业的主体责任,首先要求生产单位生产出来的产品必须是质量安全的设备。为此,法律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单 位规定了行政许可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 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 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