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近几年,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新消保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
同时须注意:
一是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非现场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
二是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
三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